大家好,欢迎收看讲点黑话第十二期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去年末刚通过的新《公司法》。
去年12月2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司法》最新一轮修订完成,将于24年7月1号开始施行。
在当代社会,公司已经是最常见的经济主体,甚至超过了个人。绝大多数重要的经济活动,至少有一方都是公司法人。哪怕是普通人,如今也很难避免与某家或几家“公司”直接打交道,如果想要做一些投资或者创业,更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原则有所了解。作为基础性的母法,《公司法》修订是一件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
但这条新闻的热度却很低。即便发了消息的媒体,关注重点也基本都集中在一个很小的话题——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再度修订,从原来的认缴制,没有强制性最短期限,改为五年内实缴到位。
调整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当然有一定影响,但整个《公司法》修订事件,只有它勉强成为焦点,这个新闻视野太狭窄,也太偏颇了。
在本轮修订前,《公司法》一共有13章218条,修订后变成了15章266条,实质修改或新增条款多达70条左右,可以说是全面大修。值得关注的内容绝不只有一项。
可以明确说,要求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实缴到位,只是《公司法》本轮修订内容当中,很小很不重要的一项。
并且,大多数媒体甚至没有解释清楚,“五年实缴”只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另一大类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轮修法后,已经直接改为了全面实缴制。要求更加严格。
本轮公司法修订,主题大致可以用“保护”作为关键字。保护外部交易人、善意第三方;保护中小股东;保护债权人。从实务上看,是对过去近十年,各方长期反馈的各种法律漏洞,整体进行弥补加强。
阻止利用法律漏洞逃债,转移资产,坑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这也是大多数人与“公司”打交道时,最可能遭遇到的不测。
2013年,注册资本改为全面“认缴制”,重点在于方便新企业创立,如今重新改回“实缴制”,显然就是更多考虑了,对外部交易人、债务人和其他股东进行保护。
其实在吸引媒体眼球的“五年实缴”之外,注册资本制度其它方面的改动更大。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人遇到,某家公司欠债不还,一查还是个空壳公司,好不容易走法律途径打赢了官司,要求对方股东把注册资本补足。但到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原股东已经把股份转让了出去,受让人往往根本没有偿债能力。
虽然这种行为往往有明显的恶意逃债动机,但要在法律上证明却很难,如果对手经验丰富,掐准了时间节点,债权人就很难追偿成功。
所以新公司法打了补丁,明年7月以后,原股东没完成出资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也填不上坑,那原股东就有义务继续补足出资。
通过转让股权,“金蝉脱壳”方式逃债,还有一种更狡滑的情况——新的受让人故意用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非货币财产注资,表面上完成出资义务。原来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很难越过公司,代位求偿。结果大多只能眼睁睁看着吃亏。
经过多年呼吁后,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回应。
读一下相关条款。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 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 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 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在新法施行后,债权人只需要让法院认定,出资物属于瑕疵品,就可以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大大简化了债权人追索的难度。
甚至在新法下,还可能设计,让“出让人”和“受让人”内讧。
除了对出资制度进行了大修订,最值得关注的一项内容,我认为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这个说法比较冷僻拗口,但只要解释一下场景,大家应该就很容易理解了。
先说基本知识点: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比如说,所有合法成立的公司都是法人。
在民法上,法人和自然人是等同的,都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和权利义务。
就像在成年人之间,如果没有在法律上有效的协议,即便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各自的财产都是独立的,没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打破原始或封建家族关系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持有规则。
法人也是如此,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拥有或控制多家法人,但按照法律,它们仍然是互相独立的。
另外,现代法人主流都是有限责任制,也就是股东对公司、机构的责任,以投资额为限。超出的损失,不能要求拿股东的其它财产补偿。
综合以上两点,就经常有人钻法律漏洞,恶意逃债。最常用的手法就是控制多家公司,然后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把其中一家或多家公司有价值的财产转移到其它公司,却把债务集中留给已经空壳化的公司。
这个套路可以说是国内市场中最大的毒瘤之一,上到名声赫赫的企业集团,下到只花一块钱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玩弄同类手法的案例数不胜数。比如说某些金融和房地产集团,最擅长的就是用关联交易,把利润和最值钱的核心资产转移到实控人的其它马甲企业,只留下一地债务。
但在法律上,它们居然还受到有限责任制和法人独立性的保护,除非有来自内部的证据,或者司法机关强制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很难被击穿。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极为不利。我们国内市场上,债权-债务人之间猜疑链一直相当严重,债权人普遍缺乏基本安全感。贷款、借款时极度强调要有充足且可靠的抵押或质押品,很大程度上就与此相关。
这次修订,对此也增加了专门条款,打击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
按新的公司法,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家公司搞关联交易,不当转让资产或债务,这些公司之间,要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新法也极大削弱了一人独资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其自证财产独立于股东,否则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就是指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个法人或自然人,独立性和有限责任被击穿,不得不共同偿债。
不过,虽然这条新规在法理上是突破性进展,但它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对于什么是“滥用”,还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来形成规范,否则只停在空中是没有意义的。有兴趣的观众可以和我们一起关注留意,新法施行后的发展。
除了外部债权人,中小股东保护也是本次修法重点之一,相关重大变化有好几项,并且大都很实用。我们预测,在新法正式施行后,这些条款应该很快就会被“武器化”。
核心变化是新公司法的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授权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半年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权的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且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支持股东委托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们代自己查阅。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够翻阅全部原始资料,在财务上做的手脚,实际很难瞒过专业人士的检查。即使从头到尾编造一套完整的假账,想不露出一点蛛丝马迹,也是几乎不可能的。收了中小股东的钱,完全站在对立面的会计师,就是做不到当场戳穿,极大概率也能闻出不对劲。当然,接下去大多就是律师们的工作了。
另外,普通人很少会用到,但对专业或半专业投资者很重要。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需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
以上内容简要说,就是当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发生了冲突,不再信任管理层,或者长期受到压迫,不但可以自主跑路。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强制要求大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当然,法律是允许了,但真想要落实,肯定需要打很多场“高端商战”,为新制度立下先例和规则。
此外,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多项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利益冲突条款。
过去多年,很多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都喜欢从公司借钱或者提供但保,再去收购本公司股份。这种类似MBO的手段,往往会对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极大侵害。为了能低价收购股份,不少大股东或管理层甚至会故意让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取得绝对控制权后,又往往会疯狂造假,然后套现离场。
新公司法宣布,以后除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特许的小规模例外,禁止再动用公司资源,为他人收购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163条)。另外,新法也对大股东和高管转让减持公司股份,在时间和规模上新增了一定限制(160条)。
管理层最常见的乱象,就是通过与自己或近亲、关系人士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从公司身上套利。老公司法对此也有限制,但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情况允许例外,都很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发现实际很难落地应用。
所以在这次修订里进行了大量细化(182到186条),并且把“影子高管”也纳入了进来(192条)。有些公司实控人喜欢躲在幕后,不当董事监事,也不当经理,只通过亲信全盘操纵着企业。出了事就抛出替罪羊,自己却声称不在管理层,不用负责。
原来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民事纠纷,实控人应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有很大争议。现在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实控人只要发出过指令,就要负连带责任。
经过强化后,新法律的效果好不好,很值得后续追踪观察。
本轮公司法修订的另一个大方向,是治理规则和资本运营上的变化。还是先从可能与大家切身相关的说起。
新公司法大幅放宽了公司股权的类别形式,原来只在上市公司和少数企业里试行的非普通股,现在全面向所有公司开放。
以后新创立或者改组的公司,创立人或管理层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劣后股,或者其它表决权不同的特殊股,把大部分股东变成纯粹的财务投资人,自己只用少量股权就牢牢控制住企业。
可能有人会说,现在普通人买上市公司股票,基本也都是纯粹财务投资。但是,自愿做财务投资人,和只有财务投资人的权利,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会直接影响到股份的价值。
所以大家以后如果要进行投资,应该注意投资对象的股权类别结构。尤其是非上市公司,退出途径并不方便,外部监督力量也比较弱。一旦实控人占据了大部分可表决股权,但在企业整体股份占比却是少数,从过往经验看,很多实控人会产生为自己套利的强烈冲动。
已经投了或者一定要投,建议多研究一些,公司法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条款。前面提过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复制权,小股东回购救济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还有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权。在遭遇经济纠纷时,普通人手上能抓到的最强法律武器,往往就是这些法条。
并且,国内民商法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整体上仍不完善,但也有一个好处,就是法条还不算非常繁复,原则性仍然比较清晰。普通人只要认真看到处都能找到的公开资料,至少对基本的法律原则就能有一个大致掌握。准确了解了自己、了解了对方的处境地位,做出正确应对就有了坚实的前提。
实际上,我们在第一期《讲点黑话》里就介绍过,国内最顶级的“真高端商战”,双方拿来互相攻守的武器,大多数也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案件就更是如此。
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结构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大幅调整。引进了单层制治理结构,取消了“经理”职务的所有法定职权,将其进一步直接置于董事会之下。董事、监事、高管的其它职责也有了诸多调整。值得一提的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外活动,公司将对其后果承担强制连带责任。这个新规定明显是回应一些公司把法定代表人当吉祥物,甚至准备随时抛弃的替罪羊,故意选择一些不适格的人担任法人代表。在新法施行后,继续这种做法,公司遇到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大幅提高,可能会迫使某些公司的实控人,不得不从幕后走到前台。
新法还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这个条款很有意思,公司管理层应该普遍很欢迎。万科当年遇到”野蛮人”宝能时,如果有这个条款,原管理层大概率不用急到失态。我们预测,未来很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都会给自己搞一个相关授权计划,作为备用“毒丸”。
不过它的主要作用,还是能在市场基本面较好的时候及时融资。或者说,擅长“圈钱”。结合国内的市场习惯,在明年正式施行后,这个条款的影响力很可能会很大。
另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放宽了发行股份和债券的条件,但取消了股份公司可以有匿名股东的规定(102条),也取消了公司发行无记名债券的权利(194条),同时严格限制代持。这似乎显示官方把市场透明化看得很重要。对普通人来说,这几条修订案的最大意义就是,不要再相信任何“可保密”的股份和债券,也一定要谨慎考虑为他人代持。
70余条条款的修订,内容还涉及很多方面,不过一次性说到说净,就不是今天能做到了。
如果要有个总结,以限制大股东套利和内部交易为重点,新《公司法》对企业、对实控人、对高管的管理和约束,都比原来严格了不少。正式施行后,可能有些人会抱怨,开公司的风险大了,成本高了。不过同时,新法大幅放宽了企业在组织结构、财务融资上的自主权。
在我看来,这种交换对愿意长期经营的企业主,应该是有利的。也是向着成熟的经济法律体系稳定迈进。
如果代入普通人,或者小投资者的立场,我更认为降低投资和交易的风险,更有意义,也更加重要。不指望有一本万利的馅饼砸在头上,能够做到,有多大投入就有多大权利,已经很好了。
所以立场鲜明的支持新《公司法》,希望执行能够严格,严格,再严格。
暂时就先讲到这里,本期节目只是简单聊一聊个人看法,不构成任何投资意见,敬请注意。
感谢大家收看《讲点黑话》,我是不讲废话的黑岛人,期待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