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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星期一,欢迎收看第26期高见。
本期我们来聊一聊半个多月前发生的河南法官遇刺案
8月上旬,网传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有一名法官被杀
8月9号,红星新闻给法院打电话证实了消息
12号,法院发布通报,进一步披露了案件细节
案件起因是4月4日的一次交通事故
党某某骑两轮电动车被撞,导致左踝和左腕关节处受伤并住院
党某某在7月4号到漯河市郾城区法院起诉
要求事故责任方李某某与保险公司赔付1.88万
法官王佳佳在7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000多
不到起诉金额的一半
8月7日下午6点左右
党某某持刀进入王佳佳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
之后在电梯入口处将王佳佳颈部割伤,导致王佳佳死亡
8月8日凌晨3点,警方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此时党某某已经服毒,处于昏迷状态
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案件曝光后,互联网舆论迅速两极分化
理性一些的网友会追溯既往判例以及实际情况
讨论判决是否合理
但更多的网友还是对案件未曝光细节
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感兴趣,传出了很多小道消息
这些消息大都经不起查证,剩下的又没有办法交叉验证
竟然导致部分极端言论通过立场先行的方式
对案件双方妖魔化
进一步看,这又是信息披露不足
媒体难以跟进报导的结果
舆论在小道消息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演绎发酵
反而导致关注焦点偏离的核心问题
先说经不起查证的网络消息
关于党某某的医疗费用,网络上流传一张图
有人自称是漯河中医院骨科医生陈晨
说党某某住院前13天就花了1.6万
后来没钱就走了
这段话看上去细节丰富,但前后逻辑矛盾
前面说党某某受伤补重,构不成实际伤残
这基本定性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
作为参照在2018年的漯河交通事故案例中
构成实际伤残的患者
住院30天支出是2.2万多
这段话后面又说
党某某第一天拍片子花了1340.8元
13天花了1.6万
这意味着每天的支出强度都是第一天的水平
与伤情对不上
如果这段话内容属实
那首先是这家医院有问题
查阅漯河中医院官网可以看到
骨科医师团队从主任到主治医师
一共21人并没有陈晨
最接近的搜索结果是洛阳正骨医院
有一名骨科医生叫陈晨
与事发地漯河对不上
网络上关于王佳佳的绝大多数配图
都是随便找的
被引用最多的一张工作照
是江苏盐城阜宁县的同名法官王佳佳
并非当事人
庭审公开网上传过33个王佳佳主审
或参审的录象
封面图可以看到王佳佳
但现在漯河郾城区法院的
所有庭审公开录象都已经无法观看了
此外,郾城区法院公众号上
也能找到王佳佳在2024年
被评选为“十佳办案能手”的照片
对应了法院公告的履历介绍
除此之外
王佳佳出现在报道上的次数非常少
目前我只能找到她2014年
被授予个人三等功的报导
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上
她在2022年登台领取集体荣誉的照片
由于该案在二次传播过程中被胡乱配图
不少过去媒体报道过的
地下车库事故照片被乱用
导致异乡网友一度认为
王佳佳持有豪车
经相关部门核实
王佳佳名下两辆车总计价值21万
法院通报发布第二天
《现代快报》去案发地小区采访
公布了三张小区照片
《现代快报》这篇报道已经被删除了
但网易上还有同步留存
可以看到事发地下车库的真实情况
《现代快报》拍摄了小区南门入口
安保措施很齐全
而且《现代快报》采访时
周边商户也很疑惑
说党某某是怎么进去的
但仔细核查就会发现
案发地出现在地下车库不是偶然
法院通报说
事发地是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
漯河市有两层地下车库的小区不多
结合《现代快报》拍摄的住宅楼里面
很容易确定案发小区
为了不影响当地住户
名字我就不说了
从街景图可以看到
小区北门有直通小区外的地下车库车道
结合进出地下车库的摩托车
以及车库内的自行车三轮车
可以确认小区物业
对地下车库的进出管理比较松懈
这可能是因为从地下车库上电梯需要刷卡
所以党某某很容易就能进入车库
并伺机作案
还有网友根据百度地图上
郾城区法院下午6点下班
案发也是6点多
推测王佳佳是早退
但法院距离这个小区很近
开车只需要几分钟
时间上足够王佳佳顺路再拿个快递
总体上看案发过程并不复杂
法院通报发布后
人民网发了一篇报导
从法院同事的视角介绍了王佳佳生前的故事
其中有一段说
王佳佳主动参加保险协会的会议
与各家保险公司沟通
提高案件和解率
很多网友据此质疑
这是存在利益关系
但法院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
是国内这几年一直在推进的政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就与中国人保财险
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之后类似的合作消息各地都有
保险公司因其业务性质
必然更愿意拖延赔付
这在具体案件中
就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而国内保险公司大都是国企央企
有社会义务
所以法院要推进执行救助保险保障
同时推动快速理赔
尽量达成和解
毕竟与保险公司打官司
推迟赔付
普通人往往才是受伤的一方
除了刚才提到的这些消息
还有一些网传消息难以证实或者证明
比如有网友说
1.88万是援助律师给党某某算出来的
但从通报的叙事顺序来看
也有一种可能是党某某先主张的1.88万
之后才被指定援助律师
还有网友说
庭审前保险公司愿意赔付1.2万
但也没有什么可靠依据
此外
还有一些网传的党某某个人信息
同样无法验证
总体上这些无法验证的信息
并不影响我们对庭审裁判的分析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法院的裁判逻辑
党某某与李某某交通事故案的文书
并没有公开
但我们可以根据其他判例
来寻找王佳佳的裁判逻辑
裁判文书网上
能检索到王佳佳主审参审文书
共计2073篇
其中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有82篇
去掉一篇重复发布的文书
总计81份庭审材料
我简单梳理了一遍这81篇裁判文书
其中王佳佳主审案件18个
参审案件63个
总体上看
王佳佳对党某某一案的审理
是沿用了相关案件的一贯审理逻辑
而且这不是王佳佳的个人判断
因为其他法官也是这么判的
总结一下
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件中
原告起诉事故主要责任方
对应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需要提交充分证据
如果原告在法医司法监定所做了三期鉴定
明确的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
法院就按照三期鉴定来判定赔付
如果没有做三期鉴定
但构成了伤残
就按照伤残限定日前一天
计算误工期
而且误工期营养期的计算
应当按照公安部制定的
三期评定规范来确定
如果没有三期鉴定
也没有伤残
法院就根据医疗单据、
医嘱或者前述公安部规范
来确定各项费用
而且一旦保险公司举证
说原告存在不必要的过度医疗
或者挂床
计算赔付的日期还要打折扣
这种严格依照双方举证进行的裁判
在证据详实、
伤情较重的情况下
可以得出比较客观的判决结果
比如许凤梅主审、
王佳佳参审的(2014)郾民初字第02601号案
张某在2013年12月7日
骑自行车被撞
导致失血性休克
多发骨折
两处9级伤残
一处10级伤残
住院79天
出院医嘱要求加强下肢锻炼
半年不能下床负重行走
张某出院后
要求护理期不能按照住院天数算
要延长到出院后6个月
郾城区法院基于常理
行使自由量财权
予以支持
判的很好
王佳佳主审的(2018)豫1103民初1631号案
刘某乘坐郭某驾驶的摩托车被撞
导致胫腓骨骨折
住院32天
出院医主说要做不负重健康锻炼
每月复查直至完全愈合
我国最高法规定
误工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刘某据此主张251天误工费
并在没有三期鉴定和明确医主时间的情况下
主张100天护理费
王佳佳法官在裁判时都予以支持
毕竟伤筋动骨100天算常识
可以说这个判例她判的也不错
而一旦证据不足
或者案件拖的时间太长
又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
这种裁判逻辑就会出问题
法官往往会放弃自由裁量权
做最保守裁判
比如同样是王佳佳主审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案
徐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被车撞伤
导致左膝关节受损
左胫骨骨折
两处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日期为2018年2月5日
拖得比较久
算下来从事故发生到定残日前一天
共计1000多天
超出了医院医嘱说的休息一到两年
虽然实际伤残的误工期不太可能是1000多天
按医主上限算两年
也略显夸张
但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
界定到一年左右是可以的
就算原告主观上为了多拿误工费
拖延了定残时间
但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
也没有积极推动定残
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王佳佳在判决时
仅基于骨折康复的一般时间
直接按照实际住院145天计算误工费
这就是明显的机械死法
毕竟在上一个案例中
一处十级伤残的腿骨骨折
还能按照251天计算误工费
再比如
许凤梅主审、王佳佳参审的
(2015)郾民初自第01462号案
王某在2015年2月27日
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撞
导致一处十级伤残
王某妻子姚某也在三轮车上受伤
王某有个女儿是一级伤残
一直需要老两口照顾
原告主张在住院康复期间
委托他人照顾了女儿
保险公司要支付护理费
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主张误工费
但没能拿出有效的工作证明
保险公司据此说
王某和郭某夫妇已经达到退休年龄
丧失对女儿的抚养能力
法官也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事发时
王某61岁
郭某刚好年满60岁
考虑到原告夫妻二人身为农民
不能否认他们仍然有意愿
也必须继续打零工赚钱
从而抚养一级伤残的女儿
法官在行使自由财量权时
完全可以适当予以照顾
计算一笔误工费
但最终判决里并没有误工费
这就是机械司法
回到党某某案
法院通报中介绍
说党某某在事故中
左踝左腕关节轻微损伤
这里的“轻微损伤”
不是伤情鉴定的“轻微伤”概念
而是医疗概念
没有明确定义
泛指没有后果没有并发症
且不会造成长期损伤的伤情
也就是说党某某没有做过伤情鉴定
所以通报中才说法官裁判时
结合了交警部门认定的“伤势轻微”
党某某住院医主29天
15天就出院
虽然有可能是伤势确实不重
他觉得差不多好了就出院了
但也有可能是他缺钱
所以提前出院
绝大多数住院病例
都无法在出院后立刻恢复工作
因此误工时间严格按照住院时间计算
并不合适
如果是白领工作者出现单侧
怀望关节受伤
还能勉强工作
如果是体力工作者
肯定会在出院后误工一段时间
由于党某某在第一时间
没有做伤情鉴定
从事故发生到起诉
中间又隔了三个月
党某某的伤情可能已经基本痊愈
这在庭审时就对他更加不利
法官结合被告答辩意见
着定按照15天计算误工费
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
主张党某某后续14天是“挂床”
法官在裁判时又予以支持
这就是遵循了过去的机械司法经验
比如在陈志斌主审、王佳佳参审的
(2015)郾民初字第01120号案中
原告王某住院103天,挂床47日
所以法官判决就按实际住院56天
计算赔付费用
但党某某关节受伤
即便存在挂床现象
严格按照实际住院15天计算误工费
也欠妥
根据2018年河南省高院文件
门诊情况下
误工天数应当按照医治时间
加医嘱休息时间计算
住院情况下
误工天数应当按照住院时间
加出院后医嘱时间计算
党某某关节受伤
住院加出院后休息计算29天
并不过分
严格判定按15天计算赔偿
就是长期机械司法的结果
判决过程合规但不合理
一部分网友努力试图用合规来论证合理
这让我想起了罗翔的一段话
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很多法律的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就带有一种强烈的傲慢,瞧不起老百姓,觉得我们是法律人。但提醒同学们注意,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所以大家会注意到,每年的司法考试都有那么几道最复杂的试题,这些试题,学的好的同学通常都做不出来,因为很多学的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已经丧失人性了。但是哪些人能做得出来呢?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打扫卫生的阿姨能做得出来,卖菜的老太太也能做得出来,因为她有常识。
虽然党某某不服判决结果
但她并未提起上诉
而是选择了伺机报复
有网友认为党某某可能是走的小额诉讼
没有上诉机会
但该院之前的交通事故审判程序
要么是走普通程序
要么是简易程序都可以上诉
因此党某某大概率存在上诉机会
但话说回来就算可以上诉
由于党某某没有在第一时间
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没有做三期鉴定
即便走二审程序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很可能也不会推翻一审判决
法官在法庭上代表的是
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
党某某刺杀法官
大概率会被处以死刑
类似的命案
最典型的是2021年向慧刺杀周春梅案
向慧和周春梅是老乡也是校友
周春梅在湖南省高院当法官
向慧有个官司
为了胜诉她多次找到周春梅
想要跟办案法官打个招呼
但都被周春梅拒绝了
于是向慧出于报复心理
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
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出血
当场死亡
同年12月10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法定程序对向慧执行死刑
总结一下
从过去的判例来看
党某某交通事故的赔付裁判
并不是个案
也不是王佳佳自己的经验
而是郾城区法院
多年以来的机械司法惯性
甚至可以说是全国
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为什么基层法院会机械司法
法院通报中说
2023年王佳佳审结428件案件
按工作日计算
接近每天审结2件案件
人民网后续报道
说王佳佳自办案以来
共计收案2436件
结案2409件
结案率98.9%
所以很多网友认为
这么高的审案效率容易出问题
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
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是不可能三角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步
基层诉讼案爆炸式增长
而大多数案件都要靠基层法院来消化
在这种情况下
想要提高基层司法效率
又想确保基层司法公正
就必须追加更多的人力财力
给更多的编制
我国司法系统的行政排位相对不那么靠前
这就削弱了人力财力投入
按照北大法学教授陈瑞华的说法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
全国法官总人数从21万多人
削减到了12万多
减少了近一半
与此同时社会诉讼增加
审案责任又向基层法院下压
大多数基层法院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就更容易为了提高审案效率进行机械操作
而基层法院做一审裁判时
还要考虑上级法院二审改判风险
要尽量免责
因此更不愿意使用自由裁量权
更倾向于严格按照证据裁判
严格遵循法规条款
拿既有判例作为依据
网友觉得王佳佳审判效率太高
但他在郾城区法院里只能算是中上水平
根据郾城区法院官网介绍2017年到2021年
郾城区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342件
最高的是676件
王佳佳审理党某某案的过程
只是基层司法的缩影
并不是她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机械司法
这起案件的舆论风波结束后
如何解决全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困境
才是更应当被长期关注的问题
好,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收看,我们下期再见。